年12月17日,旬邑法院依法审理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犯非法狩猎罪,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由旬邑县人民法院院长王峰光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康启出庭支持公诉。该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责令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共同赔偿因非法狩猎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并对涉案犯罪所得依法处置,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经审理查明,年10月至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沿旬邑县职田镇辖区,于夜间在靠近柏油路边的耕地和苹果园内以使用矿灯进行照明,并带猎狗进行围猎的方式猎捕野兔23只、狍子4只。赵某某非法狩猎40余次,赵某甲参与非法狩猎1次,猎捕狍子2只。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杀害猎取的狍子及野兔,去除头部、四肢、皮毛、内脏,制作肉制品存于自家冰箱,赵某甲多次将猎物死体及制作过程拍照或录制视频,通过对外销售。赵某某违法向他人出售狍子1只,获利元;食用狍子1只。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送检疑似野兔死体隶属于兔形目兔科;送检疑似狍子隶属于偶蹄目鹿科,列为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旬邑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评估,涉案的23只野兔、4只狍子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元。
另查明,赵某某系赵某甲之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元。
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违反法律规定,使用猎狗围猎、夜间照用等禁用方法、工具进行夜间狩猎40余次,猎取狍子4只及野兔23只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在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本地野生动物资源及动物种群生态平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环境资源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环境资源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寄语: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与野生动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人有责。野生动物与人类在同一片天空下生活,人类生存环境与自然环境息息相关。尊重生命、保护大自然环境,才能实现“两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绿阴不减来时路,添得黄鹂四五声。”人与自然共生交融、有爱相处的画面。违法捕猎野生动物,必将受到法律追究,人民法院将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碧水蓝天。
知识链接: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构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本院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旬邑法院文斌
作者/来源:旬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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