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百亿煤矿产权纠纷疑云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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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提供: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记者李紫宸年5月24日下午2点40分,一场谈判在距离河北省邢台市政府所在地不远的一处酒店举行。在河北、陕西两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来自河北省、邢台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陕西省、咸阳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邢台市、咸阳市两地政府官员,以及两地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等共计24人围坐于一张圆桌之上。

这是针对一起涉及三处煤矿资产和一家公司(即陕西火石咀煤矿、旬邑县中达严家河煤矿、旬邑县荀东煤矿以及陕西彬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三矿一公司”)、总资产约为亿元产权纠纷的谈判,而纠纷是由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引发。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年10月30日,河北省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原河北中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河北中达集团”)董事长吴振清,因在企业改制期间隐匿国有资产,以及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用于交纳改制后企业的个人入股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及其孳息、收益依法予以追缴。然而,在吴振清服刑之后,该终审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环节却出现了问题:年3月,在邢台市中院执行人员赴陕送达变更“三矿一公司”股权的裁定书之后,“三矿一公司”所在地咸阳市彬县(年5月彬县撤县建市,现称“彬州市”)、旬邑县提起了一系列与该资产产权相关的诉讼。

此后,围绕“三矿一公司”究竟是否属于邢台市国有资产,双方不得不展开反复的沟通和斡旋。根据咸阳市副市长张小平以及邢台市国资委主任陈铭皋在上述会议上的共同表述,从年迄今,包括邢台市市长、副市长,以及邢台市两任国资委主任先后去往陕西,与咸阳市以及彬、旬两县政府做过交涉。

作为邢台市派驻陕西企业工作组组长兼彬长煤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让于年从邢台市国资委被派往陕西,此后长期驻陕,并常年奔波陕西、河北两地,主要负责协调”三矿一公司“的产权处理事宜。根据陈让的记忆,这样的的接触和谈判至今已经不下十次,其间最高人民法院两次从中调解,但蹊跷的是,直至今日这一案件依然悬在了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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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加完年5月24日的那场谈判之后不久,陈让便返回了陕西西安继续办公。

根据那一次的谈判,邢台、咸阳拟定了一份《会议纪要》,这一《会议纪要》约定双方“停下诉讼,协商解决”,双方各自成立由副市长担任组长的谈判小组,形成稳定的联络和谈判机制,以一年作为期限,通过“协商”来作为解决“三矿一公司”产权问题的第一选择。在此期间,停止一切与“三矿一公司”相关的诉讼、仲裁及执行,与此同时停止一切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并不得转移或处分与“三矿一公司”相关的资产。如果协商不成,届时再寻求其他的解决方案。

根据邢台市国资委主任陈铭皋在当日谈判会上的讲述以及彬州市市长王宏志当场的回应,在此之前,彬县派驻的“工作组”依然还在陕西火石咀煤矿,该矿的企业公章被锁,用章须经工作组批准,与此同时,企业的正常开支,小数额的需要工作组批准,大数额则须报请县政府批准。同时,与产权纠纷相关联的一系列诉讼一直在持续进行。直到谈判当日,一起彬县对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公司提起的股权诉讼还在审理当中。

年6月15日,陕西火石咀煤矿矿长许光辉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按照谈判的约定,上述彬州市驻矿“工作组”目前已经撤回,公章也交还了煤矿。不过,此前郴州方面从矿长办公室取走的公章,却交还给了煤矿党总支部书记,而后者则是由煤矿所在镇政府任命。许光辉告诉经济观察网,这样的“交还方式”是彬县县长办公会上定的,与此同时,企业的正常开支依然需城关镇、县政府的同意方可动钱。

在陈让看来,这一行为表明彬县对于5月24日达成的协议“阳奉阴违”。当晚,经济观察网记者就此事数次致电彬州市市长王宏志以及城关街道办事处主任蒙承武寻求印证,但未获回复。当晚,彬州市市委办公司负责人回拨了记者的电话确认了采访一事,但未能就此事给予解释。此后,彬州市宣传部副部长史建荣向经济观察网表示,该矿目前处于正常生产的状态。除此之外,该处无法给予更多的回答。

根据年5月24日谈判会上的表述,陈铭皋认为,对于“三矿一公司”的产权,有河北省高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从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方面角度,双方应该认可河北省高院认定的基本事实,而彬州市市长王宏志则反驳称:“双方站的角度有所不同,邢台国资委的角度是刑事判决,而郴州市的角度则是‘承包的合同’”。

年3月,陈铭皋就任邢台市国资委主任,此时”三矿一公司“纠纷已经持续了两年多(自年10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冀刑二终字第74号)生效时算起)。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一份在年由河北省邢台市国有企业河北中达集团与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城关镇政府签订的合同,在15年之后成为了“涉嫌伪造”的虚假文书。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的相关证词以及陈让的讲述,年前后,国内煤炭市场颇不景气,河北中达集团(彼时邢台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成为民营企业)0多名职工生活陷入困顿。年末,时任董事长吴振清通过打听得知陕西省咸阳市的煤矿资源可以进行投资。次年年初,煤矿所在地咸阳市彬县城关镇政府及煤矿负责人来到河北中达集团,考察了后者的企业性质、技术、管理和井下开采情况,其后,河北中达集团管理层则到彬县火石咀煤矿考察了一番。

陈让回忆,时值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刚刚启动,双方在当时顺利启动了合作。陈让提供的一份名为《承包合同》复印件显示,年3月24日,河北中达集团与彬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承包协议:由前者承包彬县火石咀煤矿(隶属于城关镇的集体企业),承包期限20年,第一年承包费用为万元,此后每年为万元。待承包期满后,中达集团向城关镇政府返还原有生产系统及资产,新增不动产归城关镇政府所有。

不过,陈让讲述(这一说法同时也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有所印证),彼时,根据国家对于采矿业的政策,这一合同存在着问题,原因在于,主管部门不允许煤炭企业以承包方式经营,承包合同不符合当时行业的规定。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年12月18日,由河北中达集团在陕成立的企业——陕西彬长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管理公司,用于管理河北中达集团在陕投资业务,后更名为“陕西彬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彬县城关镇政府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共同出资成立陕西彬长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火石咀煤矿。根据经济观察网记者获得的一份名为《陕西彬长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火石咀煤矿合同》复印件显示,该合资公司注册资金0万元,其中河北中达集团出资万元,城关镇政府出资万元。

原彬县火石咀煤矿在引入河北中达集团之后,开采量大为增加。经过河北中达集团与彬县城关镇的协商,5年1月,城关镇政府与陕西彬长煤业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根据这份《补充协议》,自2年起,承包的年费用根据生产情况从此前的万元逐步增加,最高不超过万元,此外,城关镇政府“不再参与利润分红”。陈让表示,直到现在,陕西彬长煤业依然每年向彬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原城关镇政府)支付万元的承包费。

根据陈让的回忆,河北中达集团的生产线在原彬县火石咀煤矿启动之后,生产能力较之前大为提高,但由于该矿此前已经经历多年的开采,在河北中达集团入主之后,仅开采了不到三年的时间便告枯竭。其后,陕西彬长煤业在离火石咀煤矿距离不远的另一块煤田——官牌井田独立出资申请获得了探矿权和采矿区,继续其煤炭开采业务。陈让提供的文件显示,2年5月,陕西彬长煤业获得了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4年,陕西彬长煤业获得了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工商信息显示,4年1月18日,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成立。同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4年1月,陕西彬长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火石咀煤矿申请注销,4年9月29日完成注销登记。4年3月8日该公司将债权债务转让给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述判决书中的证人证词,注销的原因在于,陕西彬长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彬长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火石咀煤矿的法人非同一人,而后者系前者的子公司,为更利于企业的发展,将其注销,成立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而承接债权债务则是因为,从陕西彬长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火石咀煤矿到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变动的只是营业执照,企业内部人事、财务、生产经营则是一致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证人证词显示,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万元注册资金为实物出资,均由火石咀煤矿提供的生产主体设备、配套设备等评估得来。在出资人当中,陕西彬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万元,邢台中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万元,其他自然人出资2万元。尽管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有非国有企业和自然人出资,但经查证,这些股东均未实际出资,系虚拟股东。

“三矿一公司”的另外两矿中达严家河煤矿、荀东煤矿位于咸阳市旬邑县。根据陈让提供的一份名为《邢台市国资委关于咸阳市彬、旬两县“三矿一公司”有关产权问题的说明》和一份名为《咸阳市关于彬旬两县“三矿一公司”产权纠纷汇报》的文件显示,邢台市国资委和咸阳市政府共同表述:2年4月,在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河北中达集团以承债式经营方式兼并了旬邑燕家河煤矿,设立了旬邑中达燕家河煤矿有限公司;以联并改造方式兼并了台家山矿区的石门长安煤矿、东头黄堡煤矿、昌运煤矿、台家山煤矿,设立了陕西旬邑县荀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铭皋介绍,自上述三矿投入生产以来至今,一直在持续稳定产出,直到河北省高院的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进入执行阶段后,一系列围绕产权纠纷的诉讼随之而起。

两地陈词

经济观察网记者根据由邢台市国资委梳理的文件统计,年以来,咸阳市彬县、旬邑县提起的相关诉讼多达数十起。这其中包括:年3月1日,彬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向彬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出撤销彬县火石咀煤矿错误登记许可的申请。年11月24日,旬邑县石门长安煤矿、旬邑县台家山煤矿向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确认与河北中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年签订的“企业联并合同”和“旬邑县台家山矿区联并改造合同”无效。年1月31日,彬县政府、彬县城关街道办事处通过咸阳市政府向咸阳市工商局提出采取行政纠错程序撤销陕西彬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年3月6日,旬邑县燕家河煤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旬邑县燕家河煤矿45万吨矿井产权转让合同》。年4月10日,彬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以原火石咀煤矿的名义向彬县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要求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归原彬县火石咀煤矿所有。

令邢台市国资委有所不解的是:咸阳市对‘三矿一公司”在陕发展十几年来签过的协议几乎都提出了质疑,这意味着,河北中达集团在陕西咸阳将近二十年的投资历史全是靠在当地造假走过来的吗?

经济观察网获得的文件显示,年3月8日,咸阳市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咸阳市关于彬、旬两县“三矿一公司”产权纠纷汇报》,这份汇报对于“三矿一公司”的产权纠纷一事表述如下:年3月以来,邢台市中院以执行河北中达集团原董事长吴振清贪污案刑事判决为由,来陕划转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旬邑县中达燕家河煤矿、旬邑县荀东煤矿、陕西彬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即“三矿一公司”)股权及资金。经最高法和冀、陕两省高院协调,邢台中院暂缓执行,咸阳彬、旬两县与邢台市国资委开始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但年12月以来,邢台单方面终止谈判,来陕采取划转资产、冻结资金、任命人员等方式重启执行,咸阳市两县“三矿一公司”90多亿元左右的资产面临流失。

然而,同一时期内由邢台市国资委向最高法递交的《邢台市国资委关于恳请最高法协调解决邢台市巨额资产严重流失问题的报告》则有着颇为不同的表达,该文件表述:河北中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邢台市的国有企业,成立于年10月。5年中达集团进行改制期间,时任中达集团董事长吴振清未将陕西彬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旬邑中达燕家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旬邑荀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中达集团在陕投资企业列入改制范围,导致上述企业的巨额资产被吴振清贪污,上述事实已被河北省高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该判决书在判决吴振清构成贪污罪的情况下,同时判令对涉案赃款、脏污及其孳息、收益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邢台市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在当地遇到了巨大的阻力,致使上百亿的国有资产无法得到有效监管。

伴随着年5月24日这场谈判的最新“约定”,一切围绕“三矿一公司”的诉讼和判决执行,都将按下暂停键,包括原定于6月12日将在咸阳中院开庭审理的“伪造合同”一案。

上述咸阳致最高院的汇报文件对于这一表述的主要论据之一正是“伪造合同”。咸阳市政府在《咸阳市关于彬、旬两县“三矿一公司”产权纠纷汇报》中表示:“经咸阳市公安局鉴定,彬长煤业私刻了彬县城关镇的公章和时任镇长乔海峰的私人印章,于年12月18日,伪造了陕西彬长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彬县城关镇签订的合同,合同为单方面违法伪造文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证明邢台方面认为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是邢台国有资产的的依据不成立。”并且,”2年1月注册的陕西彬长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用火石咀煤矿的原煤销货款和资产作为注册资本金,河北中达及吴振清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属于虚假注册。吴振清用虚假注册的彬长煤业投资有限公司,套取了年承包之前由陕西省计划委员会已经明确配置给集体性质的彬县火石咀煤矿的官牌井田探矿权和采矿权,变更到他们自己注册的陕西彬长煤业名下。“

经济观察网获得的一份《彬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彬市质监撤决字()第号)显示:年3月1日,彬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向彬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出撤销彬县火石咀煤矿错误登记许可的申请。当年5月3日,彬县市场局作出撤销陕西彬长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火石咀煤矿于2年1月的工商变更登记和4年9月工商注销登记的决定。陈让讲述,此后,陕西彬长煤业向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但后者维持了彬县市场局此前的决定。

根据邢台市国资委汇总的一份《关于陕西咸阳彬县城关镇横幅违法造假案抗拒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行政诉讼案情况反映》,年10月,彬长煤业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将上述两局起诉,要求撤销彬县市场局作出的决定。次年8月,彬长煤业申请秦都区法院鉴定程序对重要关键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年9月29日,原、被告双方采取摇号方式选择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于案中涉及的合同公章进行鉴定,但就在鉴定结果即将出炉的前夕,也即年10月19日,秦都区人民法院依据年4月15日由咸阳、邢台两地签订的《会议纪要》中的要求,即两地在协调期间停止诉讼案件的审理,鉴定工作被临时叫停。

不过,如果按照上述《会议纪要》中的协议,年5月彬县市场局在做出《撤销工商登记决定书》的时候,已经是在该《会议纪要》形成之后。咸阳市秦都法院在审理上述诉讼案的过程中。年6月14日,经济观察网记者就此事致电以及以手机讯息方式致信咸阳市秦都区法院行政庭长主审法宫何卫东,未获对方的回复。

邢台市国资委方面向经济观察网表示,上述合同和其中涉及的公章是真实有效的。邢台市国资委提供的若干文件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的相关信息显示,彬县城关镇的若干文件中曾多次提到该合作合同。

根据陈让的回忆,在彬县与河北中达集团开展煤矿开采合作之初,彬县火石咀煤矿负债万元,已经资不抵债,面临倒闭破产,彼时火石咀煤矿一无资金,二无设备,根本没有资金注册两家公司(即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公司,陕西彬长煤业有限公司)。而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情况,彬长煤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来源,一是实物投资,即河北中达运来的机械设备和年4月以后购置的新设备,二是新建的建筑物和井下巷道等构筑物,不是彬县火石咀煤矿原有资产,货币资金则是河北中达向陕西的转款和在彬县火石咀煤矿的投资收益。陈让认为,咸阳方面所持‘陕西彬长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用火石咀煤矿的原煤销货款和资产作为注册资本金’的论调,从逻辑上讲难以成立:“这就像是租赁房屋做生意,经营所得却被认为是房产拥有者的权益。”

根据年5月24日咸阳、邢台双方的谈判,彬州市市长王宏志表示:“双方的立场不一样,邢台的立场的刑事判决,彬县的立场是承包的合同。”合同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刑事判决的问题又出在了哪里?年6月14日,经济观察网就这些疑问致电彬州市市长王宏志,并以手机讯息方式说明了采访意愿,未获对方的接通。不过次日,彬州市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史建荣来电称:“此事目前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期待司法的公正评判。”

“三矿一公司”中的另外两矿位于咸阳市旬邑县。旬邑县燕家河煤矿始建于年,年成为地方国有煤矿。经济观察网记者获得的材料显示,2年4月,旬邑县与河北中达集团签订《转让合同》,以承债方式将燕家河煤矿转让给了河北中达集团。目前,燕家河煤矿总资产15.45亿元。咸阳市政府在《咸阳市关于彬、旬两县“三矿一公司”产权纠纷汇报》中表示:“燕家河煤矿是承债转让。旬邑方面经过审计核实,河北中达集团并未出资万元,为虚假注册。同时,河北中达承担的.8万元债务,实际分别由河北中达集团承包的彬县火石咀煤矿、彬长煤业公司、中达燕家河煤矿、荀东煤业公司偿还,河北中达集团煤业出资偿还。”

对此,邢台市国资委方面反驳表示,事实是,到5年,河北中达集团在陕西的投资已经有了明显的收益,将这些收益用于继续投资还是还债收购企业,是国家政策和法律支持的,而所谓的虚假出资“则有相关的验资报告证伪。

根据咸阳市政府在《咸阳市关于彬、旬两县“三矿一公司”产权纠纷汇报》的表述,3年,旬邑县与河北中达集团签订合同,由后者负责并投资对台家山等四个煤矿进行联并改造。经旬邑县审计核实,该矿当初由四家小煤矿联合改造而来,属于股份制企业。验资报告显示,河北中达集团并未出资。

但邢台市国资委方面向经济观察网表示,河北中达集团共出资万元将上述四个小煤矿兼并买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则记载,该资金来源于河北中达集团投资的火石咀煤矿、燕家河煤矿、彬长煤业、中达矿业。邢台市国资委方面认为,上述资金属于河北中达集团在陕投资收益,完全可以出资收购。

工商资料显示,针对该矿的“陕西旬邑县旬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4年9月,股东为旬邑中达燕家河煤矿和四位自然人。总注册资金为万元,40%来自于旬邑中达严家河煤矿,其余来自于自然人股东。但根据邢台市国资委的说法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载明,该四位自然人股东为虚拟股东,注册资金实际全部来源自河北中达集团。

就咸阳市旬邑县两处煤矿的产权纠纷一事,经济观察网记者在6月21日致电旬邑县副县长王书鹏并以手机讯息方式表明了上述采访意愿,截至目前未获对方的回复。

根据陈铭皋向经济观察网讲述,年和年,他先后两次去往咸阳彬、旬两县与当地政府就“三矿一公司”进行交涉,但均遭“冷遇”,对方未能就产权纠纷事件展开正面的讨论。

“暂缓执行”

年10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振清案做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告吴振清利用担任国有企业河北中达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上的便利,在河北中达改制过程中,指使他人通过不申报河北中达在陕西投资经营煤矿企业的方式隐匿国有公司财产,脱离国资部门监管,转为其持有股份的民营公司实际控制,还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用于交纳改制后企业的个人入股款,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判定原审被告人吴振清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及其孼息、收益依法予以追缴。

咸阳市在《《咸阳市关于彬、旬两县“三矿一公司”产权纠纷汇报》》认为,作为对个人刑事犯罪的判决书,上述判决不能作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依据。同时,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1号]第二条明确“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邢台中院的执行措施违背了这一规定。再者,咸阳方面认为,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门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没有将“三矿一公司”的股权变更为邢台市政府国资委的内容。因此,邢台中院的执行裁定书内容违法,属于“扩大执行”。

在时间上略为巧合的是,刑事判决生效的次月,也即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根据邢台市国资委在《邢台市国资委关于咸阳市彬、旬两县“三矿一公司”有关产权问题的说明》中阐述,根据河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河北省中达集团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被告人吴振清故意隐匿陕西三矿国有资产78.万元(当时“三矿一公司”评估价值),被隐匿的国有资产由吴振清个人持有股份的民营企业实际控制。显然,该案的涉案赃款、赃物及其孳息、收益就是“三矿一公司”的股权,所谓的执行也就是将“三矿一公司”国有资产从改制后的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中变更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控制。

陈铭皋向经济观察网表示,彬、旬两县相关主体如果不服判决,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度申请再审,如果吴振清案被改判,彬、旬两县相关主体可以依法申请执行回转,而不是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通过恶意诉讼来阻挠生效判决的执行。

经济观察网获得的文件显示,年4月15日,邢台市和咸阳市就“三矿一公司”产权,以开会协商的方式达成了第一次“共识”:即,由两地政府搭建协调沟通机构,建立协调沟通机制,依法依规协调解决具体问题;邢台市中院暂缓执行终审判决的执行裁定书,在两地协调期间,咸阳市、邢台市的诉讼暂缓审理,维持现状,等待两地政府的协调结果。

然而,后续的一系列诉讼表明,这一“共识”并未凑效。年2月1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召集之下,邢台、咸阳两地再次召开了协调会。根据经济观察网获得的文件显示,同年8月,最高法向河北、陕西两地高院发函,对于“三矿一公司”产权纠纷提出:“鉴于两地法院及政府对该案进行了协调并建立了协调机构和协调机制,两地法院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依法对本案进行协调,妥善处理本案存在的争议问题。如两地法院及政府协调无果,应依法及时审查相关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两地法院应注意排除地方保护和干扰,严格依法办事,严格管控和防止暴力执行和抗法的情况,相关部门应尽职尽责,严禁发生履职不当的情况。”

根据邢台、咸阳双方在年5月24日的谈判桌上的共同表述,年3月8日,邢台、咸阳两市在最高法的主持下再次召开协调会。一个月之后,最高法分别致函河北、陕西两省高院,提出:“根据邢台市、咸阳市等有关单位以及两地法院达成的层报上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产权争议的共识,本案协调中要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两地政府部门可在法院主持下,尊重各方产权基础和资金投入,尊重企业发展历史,运用行政审计或者其他共同认可的有效方式厘清权利归属并进行充分磋商,在此基础上,经研究认为需要由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争议焦点问题,可在两省高院的协调指导下,层报上级党委政府协调决定。通过上述协调仍不能解决案涉产权争议的情况下,可按照各方当事人的意愿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救济程序解决纠纷。

年5月24日,邢台市、咸阳市在两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参与下再次谈判,两省法院共同商定:未来一年之内,双方以何种方式方法来厘清产权关系,两省高院不参与,对于两地谈判的任何结果,两地高院均表示尊重。只要两地政府同意,未来,以谈判的结果去登记股权变更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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