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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1日16时40分许,兰某(持B2证)驾驶陕AX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由西安市高陵区榆楚镇前往旬邑县城途中,车辆沿旬邑县义井坡行驶至义井坡底绕转盘时,与路上行人杜某某相撞,造成杜某某受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兰某拨打急救电话、报警电话,后在事故现场被前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杜某某倾向闭合性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兰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兰某与杜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杜某某近亲属27万元,取得杜某某近亲属谅解。
庭审中,兰某无异议,对所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兰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年12月27日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
判决如下:
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