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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因旬邑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年10月,旬邑县土桥镇南坡村村民陈阿龙租赁该村丰泉组村民杨思忠耕地,用于储煤场堆放煤矸石。年1月16日,旬邑县国土资源局发现杨思忠出租耕地给陈阿龙储煤场堆放煤矸石的违法行为,对杨思忠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此后,陈阿龙仍陆续占用该村丰泉组其他村民耕地,堆放煤矸石。年12月,旬邑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发现陈阿龙储煤场占用耕地,并经查阅《土桥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认该宗地现状地类为耕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旬邑县国土资源局是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行政机关,依法应对该县辖区内土地进行监督管理,但该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年4月13日,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坚决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年5月16日,该县国土资源局回复,称已责令陈阿龙自行清理在非法占用12.7亩耕地上堆放的煤矸石,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10.18万元。但经检察机关对回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县国土资源局仍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督促执行到位,被破坏的耕地依然没有恢复种植条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基本农田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就该案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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