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是否有权私自扣除个人账户存款陕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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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诉源治理工作开展以来,旬邑法院采取了繁简分流工作机制,能调速调、能判则判,绝不久调不判,大大提高了办案时效,体现了司法效能。近日,旬邑法院受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双方各执己见,一方作为金融机关对自己的权限和责任没有明确认识,后法院快速开庭判决结案。

年5月26日,原告刘某因生活缺钱,持自己的工资卡到被告甲银行处取款时,发现自己的元不知是何原因取不出来,误以为是自己着急操作有误,就没有问原因赶往职田镇找老伴去了。到了职田镇刘某又去一家银行柜台取款,卡内的钱仍然取不出来。当天下午,刘某赶到旬邑县城一家银行追问,才知道被告甲银行私自冻结了自己工资卡内的存款,声称其拖欠元贷款,不给刘某取款。刘某坚决不承认拖欠甲银行的存款,甲银行在刘某的百般哀求下给刘某只取了元存款,以解决生活急需,以归还贷款本息为由将刘某的元扣走。原告刘某认为被告甲银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致使其遭受了委屈和羞辱,也给他造成了交通费等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发现,甲银行私自将别人的债务转移至刘某名下,导致刘某的存款被扣除。刘某到被告处取款时,向其提交元的取款单据,甲银行收到刘某的取款申请后仅向刘某交付元现金,剩余元未兑付,而是由甲银行的职工向刘某出具元的收据一张。该收据注明是刘某向甲银行归还借款元。现刘某要求甲银行返还私自扣除的元。甲银行则认为收刘某元是归还贷款,是其自愿向甲银行归还贷款,不属于其私自扣款,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刘某在甲银行处有借款未还的事实,故对甲银行的意见不予采信,故法院当即作出判决:判令甲银行向刘某支付元,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寄语:甲银行私自扣钱,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效行为。扣除、扣划等强制权,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国安机关行使该权利,其它机关无权行使。法官提醒,作为金融机构,应合法使用自己的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应增加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

(旬邑法院马萱)

作者/来源:旬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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