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多张银行卡帮他人提现图利获刑悔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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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旬邑法院判处了一起七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等人因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多家银行多张银行卡,非法供其他犯罪分子转移、提取现金,从中获利,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至4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邹启某、邹某与被告人段某系朋友关系。年5月份,邹启某联系段某,让其开车载着人去银行取钱,报酬为每天元。段某应允后,开始寻找取钱的人,并在手机QQ群发了一条兼职广告。后被告人胡某与段某取得联系并被告知具体工作就是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每取0元提成元。随后胡某便前往福建龙岩与段某、邹某见面,在了解了具体取钱流程后,胡某又联系了朋友即被告人唐某、蔡某、刘某、潘某,唐某后来联系了被告人朱某。以上六名被告人均了解了具体取钱流程,并在段某、邹某的指使下,每人均办理了多家银行的银行卡,并将帐号提供给段某、邹某二人,后每有资金到账,先将资金在胡某等六名被告人银行账号之间流转,然后随机确定提取现金的账号,账号确定后,先在手机银行APP确认或者用提现确认该账号是否被公安机关冻结,若无就将资金转入该账号,立即进行提现。后六名被告人将提取的现金交给段某或者邹某,随后由段某和邹某交给邹启某。据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资金流向图显示,自年5月至年10月,13名被害人被骗金额元流向被告人刘某等人银行卡内,并被提取。

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等七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帮助他人予以取现、转移赃款,七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刘某等六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段某具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蔡某退赔了赃款,量刑时依法对二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寄语:

在多家银行办理多张银行卡是个再普通不过的日常行为,但是在这里想提醒大家不要为了蝇头小利使用所办理银行卡帮助不法分子进行不法活动或交给他人使用,一旦触犯法律,不仅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还可能将被银行列入失信名单,给日常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提醒大家,在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频发的情况下,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牢记:“天上不会白掉馅饼”,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旬邑法院张瑜)

作者/来源:旬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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