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的一天,田某在西安市遇到一陌生男子,该男子提出让田某办理新电话卡及银行卡、开通网银,按每套元支付田某费用。田某遂联系其父田某某和其父朋友孙某甲、张某某及田某朋友李某某、孙某乙、闫某某六人办理电话卡及银行卡。后田某将自己及上述六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电话卡以每套元的价格出售给陌生男子使用,获利元。年11月,田某让上述六人挂失各自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挂失银行卡时,田某某将卡内元取出,转发给田某,李某某将卡内元取出交给田某,所得赃款田某均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及偿还债务。
上述基本案件事实,庭审中,田某无异议,认罪认罚。另查明,本案审理中,田某退缴违法所得元。
法院认为,田某非法持有并出售本人及他人银行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田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对田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鉴于田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
判决如下:
一、田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二、对田某违法所得元,依法予以追缴。